2022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经介绍知道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并成为该公司业务员。后因生意不景气,二人为节省出产所带来的本钱,便商定采纳由黎某某向杨某某提出指定价格和营养总含量,杨某某则经过下降营养(氮磷钾等元素组成营养)含量来在该指定价格内
屈原法院以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出产不合格化肥,并将该不合格化肥假充合格化肥进行出售,出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当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毁掉不合格化肥,并制止三年内从事出产、出售农用物资及相关活动。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农资对农作物的成长起着重要的效果,农资安全的重要性不亚于种业安全。本案中,被告黎某某伙同他人将不合格化肥假充合格化肥运用,其行为严峻损害了广阔农人的切身利益,对农业栽培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屈原法院经过刑事案件严惩此类违法并制止违法人员在约束期内制止从事相关职业,显示了司法保证粮食安全底线、完善乡村管理的建议作为。本案也提醒了广阔群众,在购买化肥、种子等农用物资时,一定要紧记法令赋予的合法权益,在遭到假冒伪劣农用物资损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